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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徐州市旅游条例》本月正式实施

来源:江苏省旅游局  更新日期:2018-03-08
《徐州市旅游条例》本月正式实施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……《徐州市旅游条例》3月1日起正式实施,标志着徐州旅游事业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管理新阶段,为徐州打造淮海区域旅游中心提供了法治保障。

 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……《徐州市旅游条例》3月1日起正式实施,标志着徐州旅游事业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管理新阶段,为徐州打造淮海区域旅游中心提供了法治保障。

  随着旅游业的兴起,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争切旅游市场蛋糕,导致旅游市场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。新颁布的条例对旅游监管作出了严格规定:俱乐部、车友会、媒体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,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,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。违反此条规定,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对有关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旅行社不得发布虚假、模糊的旅游信息,误导旅游者;不得采取欺诈、胁迫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手段招徕旅游者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所得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、领队证。

  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,徐州的旅游业近年来发展迅速,已成为徐州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。条例针对如何促进徐州旅游发展也明确了相关制度: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,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,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。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,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、旅游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、重大旅游项目支持、旅游市场开拓、旅游安全保障、旅游形象推广、旅游人才教育培训等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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